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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环保标识)

 更新日期: 2007-4-11 17:46:50  作者:     来源:



产品的生产日期即为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
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制造商自行规定。
8 可否回收利用标识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可否回收利用。对于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选择图二或图三进行标识。
标识该标志的产品表示其可以回收利用,不应随意丢弃。
9 原产地信息标识
电子信息产品原产地信息标识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执行。
10 包装物材料名称标识
10.1 总则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标识包装物主要材料的名称。包装物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3mm2的,可以不在包装物上直接标识,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10.2 包装物材料名称
以下包装物材料名称适用于本标准。
10.2.1 塑料包装物:聚酯(PET)、高密度聚乙烯(HDPE)、聚氯乙烯(PVC)、低密度聚乙烯(LD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其他塑料。
10.2.2 纸质包装物:瓦楞纸、铝箔纸、锡箔纸、玻璃纸、牛皮纸、淋膜纸、硅油纸、其他纸。
10.2.3 金属包装物:铜、铁、铝、不锈钢、其他金属。
10.2.4 其他包装物:纺织品、皮、革、玻璃、陶瓷、木、复合板材。
10.3 标识要求
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以表格或文字叙述的形式标识包装物主要材料名称。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或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产品包装物主要材料为塑料的,可以按GB/T 16288标准进行标识。
10.4 标识位置
包装物材料名称应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的外表面。

文 献 目 录
[1]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2]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3] Directive 2002/95/EC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4] Commission Decision of 18 August 2005,amending Directive 2002/9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for the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the maximum concentration values for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2005/618/EC)
[5] GB 5296.2-1999 消费品使用说明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6] GB/T 16288-1996 塑料包装回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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