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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大陆RoHS

 更新日期: 2007-3-30 17:29:08  作者:     来源:


中国大陆RoHS将于2007年3月1日开始施行,中国RoHS的范围定义与欧盟不同,在其电子信息产品中连零组件都算在其中,所以不仅是品牌厂商,所有零组件供货商都应该准备好标示的文件。
RoHS将于2007年3月1日开始施行,中国RoHS的范围定义与欧盟不同,在其电子信息产品中连零组件都算在其中,所以不仅是品牌厂商,所有零组件供货商都应该准备好标示的文件。

在去(2006)年7月1日欧盟的「限制危害物质指令」(RoHS)所颁布的法规某些欧盟国家开始执行后,大家把注意力转向另一个要执行类似指令的中国大陆。全世界大部分的品牌厂商都密切注视着中国大陆RoHS的发展,因为中国大陆的庞大市场是他们的目标。但是中国人的做事方法让外国人很陌生。原来以为两者内容一样,后来才发现颇有差异,而且有很多要求是自创的。
中国大陆RoHS虽然公布将近1年,但是因为缺少执行的细节,仍然悬在半空中。由于两岸的名词用语不相同,在台湾称为「电子信息」产品,在大陆则称之为「电子信息」产品。为了不改变法规用语,以及避免未来厂商在进行产品标示时发生错误的情形,在本文中仍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

中国大陆RoHS的发展
所谓中国RoHS指的是「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由环境部门,而是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因此在推动上少了一层阻力。制定该办法时曾考量提升为国家层级的法律,但考虑国家层级的法律制定涉及范围太广且旷日费时,因此缩小为部门层级的规章形式,属于行业法规。以主管部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部为主,结合7个部门联合制定,本办法于2006年2月28日公布,并将于2007年3月1日开始施行。
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总则、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罚则及附则等4章共27条。主要的规定事项为:
一、适用对象:管理办法所管制的产品范围与欧盟有所不同,厂商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项目到http://www.mii.gov.cn/art/2006/03/16/art_1221_8441.html网站中进行比对。该网页内容为「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系根据中国大陆的「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而来。电子信息产品中之软件、军工、出口电子信息产品则不在上述范围内。且与欧盟规定的电子、电机「设备」稍有不同。管理办法所纳入管理的产品包含零组件,都是产品的范围。
二、适用范围:系指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菩形讨蟹掀⒎纤⒎掀锱欧牛辉诠芾戆旆ü苤品段凇2贩掀蟮幕厥沾碛朐倮靡渤狻?BR>三、1个要求: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须采用环保与便于再利用的方案(9、10、14条)。
四、3个规定:
1.电子信息产品进入市场需提供有害物质名称与成分、环保使用期限,以及是否可回收等信息(11、13、14、15、16条)。
2.被公告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将被禁止或限制使用6种有毒有害物质(18、20、21条)。
3.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与禁止纳入3C 管理中(19条)。3C认证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系指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品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中国大陆RoHS与欧盟RoHS指令各有其特点,在管制的逻辑上并不相同。其异同点分析如下:

管制阶段的划分
中国大陆RoHS的管理与欧盟RoHS有很大的不同。除欧盟RoHS指令须转换为各会员国的国内法才能执行外,欧盟RoHS在设计时并未考虑到执行上的问题,因此到目前为止,各会员国的执行方式不仅不一致,甚至有部分会员国仍不知如何执行。中国大陆RoHS为了避免这种情形发生,改采取分阶段实施的方法。在管制有毒有害物质上,采取立法、制定标准以及行政管理三阶段的管制策略,分述如下:
一、立法阶段
指「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在2006年2月28日公布后已经制定完成。但是管理办法属较高层次原则性规定,很多因为不清楚管理办法将如何执行,而不以为意。由于执行此办法有赖相关标准,故须进入第二阶段。
二、标准制定阶段
在管理办法中,有多处提到相关之格式及规定将藉由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统一规范,中国大陆RoHS的进程已进到第2阶段,目前已有9个标准在制定中。忽视这些标准的内容,而仍停留在管理办法中,将是很危险的事。因为管理办法的执行内容均由这些标准规定。例如2007年3月1日以后在中国上市的产品必须标示环保使用期限(第11条)以及标示有毒有害物质(第13条),但如何标示、标示内容及详细规定等,系规范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中。
此阶段另一个重要工作为制定「重点管理目录」。列入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才需要符合浓度限值,并进行3C认证。制定重点管理目录的逻辑与欧盟RoHS不同,当确定一个产品的替代技术成熟及经济可行时,才会列入重点管理目录中进一步管理。而目前重点管理目录并没有时间表,亦尚未进入实质讨论。
三、行政管理阶段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保总局都在执行机关之列。虽然距离2007年3月1日已不远,但目前并没有如何执行的规划。

相关标准制定情况
前已确定的行业标准共有9个,其名称及进度如二表:
目前已公告的3个标准与产品如何符合管理办法之要求有很大的关系。今分别介绍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依照管理办法的要求,2007年3月1日起电子信息产品必须要进行标示。本标准是指导标示内容的相关标准,应标示的目标物包括产品本身及其包装。分述如下:
1.产品标示:产品必须依其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以下图形的标示
当产品中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所含有毒有害物质低于「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技术要求」限量时,可以标示图一的图样。其中,外圈的箭头表示该产品为可以回收再利用,里面的「e」代表电子、电机及环保(electrical、electronic、environmental)。
如果产品当中含有毒有害物质超出「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技术要求」限量的时候,必须标示图二。其中的数字为环保使用期限,以年为单位。而且须配合标示其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2.包装标示:包装上的标示则依照按GB18455-2001的规定进行标示。其中,要求标识包装料代号,但是不包含有毒有害物质及其浓度。而且如果其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5x103mm2,可以不直接标示,而仍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电子信息产品范围包含零组件,即所有零组件均须标示,但对纯商业行为(B2B)而言,供货商整批提供给客户供制造时,可不加标示于产品,但须提供给其客户所有标示相关的全部资料,而由采购方在产品上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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