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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常见问题回答

 更新日期: 2007-3-30 17:26:14  作者:     来源:



答:包装物材料名称只需选择材料的中文名称、缩写、材料代号中的任意一种进行标识即可。

三十三、问:标识包装物材料名称时只需标注包装材料代号即可还是需要将回收标志一同标上?包装材料代号应放在回收标志的什么位置?
答:按照《标识要求》和GB 18455-2001标准的有关规定,回收标志和包装材料代号共同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标识,标识包装物材料名称时需一同标注。包装材料代号一般应放在回收标志的中部,代号过长时也可放在回收标志的下部进行标识。

三十四、问:对于GB 18455-2001中没有规定的包装材料应如何标识?
答:包装物材料种类繁多,不可能一一列举,GB 18455-2001标准列表中的包装材料只是举例,其他未列明的包装材料只需据实按照标准要求标出即可。未列明的包装材料名称、代号、缩写等信息可以参照有关国际标准要求执行。

三十五、问:标识塑料包装物代号时,是否可以将01、02、03等编号中的“0”去掉,即只标识1、2、3等编号?
答:包装物材料名称的标识必须严格按照GB 189455-2001标准的要求执行,这种做法是不被接受的。随着包装物种类的增多,一位数字的编号已经不能满足包装材料的编号要求,所以标准在一位编号前增加了“0”,目前欧盟也是这样的做法。

三十六、问:纸类包装物是否可以只采用国际通用的标识?
答:特殊地,由于广泛的国际通用性和分类回收中的辨识度,纸类包装物(即GB 189455-2001标准4.2表2中的类别II)可以按照GB 189455-2001标准所规定的标志样式进行标识,也可以仅采用如下标志进行标识: 



三十七、问:复合材料应如何标识?
答:复合材料应按实际组成成分进行标识,各成分的材料代号用“/”隔开即可。如果复合材料的成分过于复杂或者配方保密的,也可以只标识主要成分。

三十八、问:产品包装物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物质构成时应如何标识?单独销售的小部件膜塑在纸板上(如耳机的包装、带有赠品的电池包装)时应如何标识?
答:如果组成包装物的各物质紧密结合,不易分开,则两种物质可一同标识,各物质的材料代号用“/”隔开即可;如果组成包装物的各物质易于分离,则应分别标识。



第二部分
《SJ/T 11363-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三十九、问:欧盟RoHS指令的补充文件2005/618/EC已经规定了六种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为何还需要另外起草《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以下简称《限量要求》)这个行业标准?它们有何异同?
答:《限量要求》是为配套国内《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实施而制定的,其限量要求在以均匀材料为计量单位时与欧盟2005/618/EC规定浓度限值完全相同,但《限量要求》还规定了另外两个电子信息产品的组成(计量)单元:金属镀层与小型零部件(4mm3)。这两种情况在电子信息产品中普遍存在,若监督测试或控制检查时都按均匀材料来计量或设定限值,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产品满足欧盟2005/618/EC的限值规定就一定可以满足《限量要求》的规定,而反之则不然,但出现矛盾的概率不高。

四十、问:什么叫“有意添加(有害物质)”?某公司的产品中被查出镀层中有害物质含量超标,而该公司确实是无意的,该公司是否不应该受到处罚?
答:《限量要求》中对“有意添加”已有明确定义,引入“有意添加”的概念是为了解决金属镀层难于按照均匀材料来拆分检测或判断的问题,但由于“有意”或“无意”在实际的操作中无法判断,所以引用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标准作为客观判别依据。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有意使用或添加,镀层中的有害物质是不会超标的。为避免少数人以“无意”作为借口,若查出超标使用有害物质,则必须受到处罚。

四十一、问:金属镀层也是一种均匀材料,为什么要单独划分组成单元?
答:一般情况下,单一的金属镀层都是均匀材料,但这些材料却不容易通过机械拆分的方法与基材分离而获得,这种单元划分主要是考虑到实际的操作(监督检测)时可能遇到的问题。

四十二、问:为何要将“小型零部件或材料(小于或等于4mm3)”作为电子信息产品中的一个组成基本单元(EIP-C)?4mm3怎么来的?
答:由于电子信息产品中存在大量的小型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往往由许多种均匀材料(即EIP-A)组成,在绝大多数实际情况下,这些小型零部件不易通过机械拆分的方法分离而获得均匀材料,这种单元划分主要是考虑到实际的操作(监督检测)时可能遇到的问题。考虑到按EIP-A测试时得到结果的一致性,通过大量的理论分析与试验研究,得到4mm3的划分标准。主要的原理是:1)体积是影响拆分的最关键因素,至于质量或面积,如果太小或太少可以通过多个样品归类的方式解决;2)进一步拆分到均匀材料与不拆分能得到一样的结论(合格与否),至于具体含量的多少并不重要。举例来说,假设一个电容器的引脚上镀有锡铅焊料(37%Pb),按照法规的要求,这显然不合格,拆分测试做不到,如果整体不拆分检测,它的铅含量会由于该电容器其他部分不含铅而使实际测试的结果变小,但如果变小到不低于0.1%,则可以同样得到一个不合格的结论。这种做法不但可以免去不必要的过渡和不可能的拆分,节约时间与成本,而且还可以得到与拆分到均匀材料后测试相同的结论。

四十三、问:《限量要求》中提到的“检测单元”是不是就是电子信息产品的组成单元?
答:实际上是的,采用不同名称主要是考虑到使用的方便。“组成单元”是相对于电子信息产品来说的,而实施测试的时候则通常使用“检测单元”。标准中还规定了“检测单元”必须是“组成单元”,这样得到的结果就可以与要求的限值对照以判断合格与否了。

四十四、问:电子信息产品的组成单元成百上千,是不是只要一个不合格该产品就不符合标准的要求?是否太苛刻?
答:是的,只要一个组成单元(EIP-A/B/C)不合格则该产品就不符合标准的要求。欧盟的RoHS指令在限值方面的要求也是如此,这样一方面可以达到控制有害物质使用的目的,另外一方面也做到了与国际接轨。

四十五、问:《限量要求》为何要将组成单元按EIP-A/B/C的顺序归类?
答:《限量要求》将电子信息产品的基本组成单元做了分类,采用分别设定限值的方法。EIP-B/C的组成单元分类主要是考虑到监督实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对前面的EIP-A的补充,因此,要按此顺序规类或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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