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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a)必要时,可建立允许在电子电气设备的特殊物质和部件中含有条款4(1)所提及物质的最高值; (b)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组件可背离第4款(1)的规定,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含有提及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或组件在科技上中不现实时,]或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好象超过它们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益处时; (c))至少每隔四年对附件进行一次检查,或者在将一项加入到附件后四年对附件进行检查,加入新项的目的是考虑取消附件中的电子电气设备材料和组件,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包括第4(1)款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和组件在科技上是可行时,条件是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能大于其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排带来的正面利益。 2.附件在遵照条款1修改之前,欧盟委员会将专门与电子电器设备生产者、回收者、垃圾处理者、环保组织和雇员与消费者协会咨询磋商。磋商结果应递交给条款7(1)提及的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应考虑其收到的意见。 第6条 检查 在2005年2月13日之前,欧盟委员会应检查本指令规定的措施以便必要时考虑新的科学证据。 特别是,欧盟委员会应在该日期之前提交将第2002/96/EC(WEEE)号指令附件ⅠA所列的第8和第9类的设备纳入本指令范围的建议。 会也将根据科学事实并考虑预防原则,研究条款4(1)中物质是否需要调整,适当时,可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出建议。 应当特别注意检查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的其它有害物质和材料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欧委会将检查取代这些物质和材料的可行性,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就扩大第4条的范围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建议。 第7条 委员会 1.欧盟委员会将由根据第75/442/EEC号指令第18条成立的委员会协助工作。 2.当参考本款时,应适用第1999/468/EC号决议第5条、第7条以及第8条。 第1999/468/EC号决议第5条6款规定的期间应被定为3个月。 3.委员会将采用其程序规定。 第8条 惩罚 成员国应决定对违反根据本指令而制定的成员国规定的行为适当的惩罚。这些规定的惩罚应当有效,适度并有劝诫性。 第9条 过渡 1.成员国应在2004年8月13日之前使符合本指令所必要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并将这些立即通知欧委会。 当成员国制订那些措施时,它们必须包括本指令的参照号或在该国官方出版物上出版时伴以此参考号。标志此参考号的方法由成员国规定。 2.成员国要将本指令范围内制定的所有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的文本通知欧委会。 第10条 生效 本指令自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1条 收受方 指将签发至各成员国。 2003年1月23日完成于布鲁塞尔 欧洲议会主席 欧盟理事会主席 P. COX G. DRYS ANNEX 免除第4(1)条中所要求的铅、汞、镉和六价铬的应用 1.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5毫克/灯;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 盐磷酸盐10毫克 - 正常的三磷酸盐8毫克 3.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 4.本附录中未特别提及的其它照明灯中的汞含量; 5.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 6.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达0.35%、铝含量达0.4%,铜合金中的铅含量达4%; 7.-- 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 -- 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豁免准予至2010年); -- 用于交换、信号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 -- 电子陶瓷产品中的铅(例如:高压电子装置); 8.根据修改关于限制特定危险物质和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第76/769/EEC号指令的第91/338/EEC号指令禁止以外的镉电镀。 9.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 10.根据在第7(2)条中提及的程序,欧盟委员会应评价以下方面的应用: -- 台卡二苯醚(Deca BDE) -- 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 -- 以下用途中所使用的焊料中的铅:服务器、存储器、用于交换和传输的网络基础设施、电信网络管理设备(旨在设定本指令豁免部分的特定截止时间); -- 灯泡。 目前重点是尽快决定这些项是否进行相应的修改。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来源 WWW.PCBT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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